进出口食品企业要想减少损失,这部国际通用标准不可不读
但由于世界各国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和使用标准不尽相同,可能会出现过这样一些问题:符合我们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这些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出口到了国外,由于不符合国外标准,到了这些国家就变成了不合格产品,将遭受退货、罚款等处理。同样,有些国家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符合他们的标准,但不符合我们国家的标准,到了我国海关,也会受到退货等处理。
另外,有些进入我国市场的国外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如果我国食品企业按照国外产品说明书使用,而不按照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使用,也会受到执法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其实,上面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就是中外食品添加剂法规和标准不同。
针对这一问题,在前不久于上海举行的“第十一届《食品安全与食品添加剂研讨会》”期间,资深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专家、上海市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吉鹤立教授,在其演讲报告《国内外食品添加剂比对和应用》中指出,了解国际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有助于完善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促进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和应用,继而提高我国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产品的国际化水平,降低企业进出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减少企业损失,并在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前提下,制造出更多、更加美味的安全食品。
据吉鹤立教授介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颁布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GSFA)是目前国际上食品添加剂权威标准,各国制定食添加剂标准都以其为基础。GSFA是食品法典中食品添加剂条款的唯一参数,为食品添加剂在各类食品中设定最高用量水平。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GB2760-2014)就是在参考GSFA标准的基础上修订的。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包括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CCFA)、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CCFA制定或认可各项食品添加剂允许的最大使用量;准备优先考虑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供JECFA进行毒理学评价;指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在进口食品添加剂时,应遵守以下相关规定:1.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2.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3.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按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